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驾驶冀******号轿车沿黄骅市信誉楼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78mg/100ml。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评估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情况说明,体检情况,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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