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邢台市**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赵县********号,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6****白色传祺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金泉大街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市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查结果、查获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委托书及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停车条、返还物品凭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3329****;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