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59******,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公司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乡**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21时20分许, 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077DV小型轿车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甲秀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等待信号灯屈某某驾驶的京Q58PN1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0.4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局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17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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