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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京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七里庄路口路段时,被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1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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