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京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七里庄路口路段时,被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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