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0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乐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1.2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犯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莉娜
附:
1.被告人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