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号,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G*****黑色大众轿车,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商业街站北路被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2.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和抽血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帆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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