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7********,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址廊坊市**公寓**座**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C*****号小型轿车行至廊坊市广阳区**道与**路交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43毫克/100毫升。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张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葛某某、陶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