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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6时许,安平县巡警大队在安平县育通花园小区门口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一方当事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灰色长城汽车(车牌为冀T*****),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杨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016年1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本次醉驾有滋事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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