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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50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长城牌冀C*****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5公里+350米(卢龙县**镇**村)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李某甲驾驶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杨某甲、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调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案卷卷宗两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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