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8〕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单元**号,无业。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9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驶牌照号为冀******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交叉口北侧治理点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岚
代检察员:孙轶彬
2018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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