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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2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沙湾县**********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饭店行驶至****路段处时被沙湾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沙湾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

(院印)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沙湾县**镇**村**组**巷**号,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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