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54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南昌市进贤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驾驶赣A**行驶至南昌县莲塘大道干休所路段,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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