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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4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街**宿舍。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C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邳州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机动车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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