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巷**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广瑞路施巷路口人行横道时,遇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号牌为无锡C27****电动自行车、并搭载赵某某在广瑞路施巷路口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李豪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