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轻工路朱庄医院门前道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后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查获。经该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人民调解协议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