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漆工,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晨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七公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车辆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