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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A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浦口区冯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庄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0.3mg/100ml血。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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