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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一出租屋。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4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合并处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6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办案说明、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车辆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君

检察官助理:林晓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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