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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住址樟树市********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湘AU**M**小车,行至樟树市药都路紫荆花园小区路段,撞上停在路边执勤的城管巡逻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工作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聂路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湘AU**M**小车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撞上执勤的巡逻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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