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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10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枝江市董市**号**栋**单元**楼**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E****G号小型客车沿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迎宾大道枝江酒业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杨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枝江市董市镇**大**号**栋**单元*楼**室家中,联系电话1354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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