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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40分许,在新野县淯翔路政府路口南20米道路处,被告人杨**酒后驾驶“金迪”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卢**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2mg/100ml。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杨**赔偿被害人卢**273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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