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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成武县张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集邮政储蓄银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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