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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病成县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不予收押通知书,同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8日18时30分许,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江洛中队接到泥阳派出所转警,**镇**路口(**路9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江洛中队出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带至江洛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4.6mg/100ml,后依法提取杨某某血液,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7mg/100ml。

2.2019年7月23日23时0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H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路处时,与他人停放在路边车辆发生刮擦,后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杨某某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直接将其带至成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4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照片、协议书、机动车驾驶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肆册;

3.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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