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413811983********,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B2****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二路皇家公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本案卷宗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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