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G2****红星牌微型普通客车,沿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安众汽车检测站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G110国道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2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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