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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赤坎区******出租屋,无固定职业。因故意伤害罪,2005年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2日15时许,杨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海田路由北往南向广湛路口方向行驶,到广湛路口时碰撞到正在执勤的协警陈某某,后驾车逃到人民大道北虹都大厦路段时被协警追上抓获。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指派事故现场勘查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场给杨某某做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50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口头传唤杨某某到湛江市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杨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0.5601mg/100ml。

案发后第二天杨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给受伤协警陈某某,作为陈某某在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并已履行完毕。

杨某某履行赔偿被害人之后不到案,2017年9月被上网追逃,2019年9月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证实杨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为醉酒状态;上网追逃登记表,可证实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可证实杨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并碰撞他人;抓获证明,可证实杨某某投案自首;调解协议书,可证实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被告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碰撞执勤人员,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炳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赤坎区********。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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