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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茂名L3****号两轮电动摩托车由橘洲环岛往广伦山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桔城中路508车站门前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停在道路边的粤K9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杨某某血液检验,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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