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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杨埠镇杨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马路3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赵林林、麻海涛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471号鉴定结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保证书;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31****7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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