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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2********,中共党员,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村**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S****3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往西20米处时,为逃避民警检查遂驾车逃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1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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