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诸城市**街**路路口北侧路段处,与前方停车等绿灯信号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致王某某所驾车与前方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本案送检的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4mg/100ml。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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