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区**乡十里**村十里**村**号,现住山东省定陶定陶区**乡十里**村十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轿车行驶至定陶区汉源路与范蠡路路口西侧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定陶区**乡十里**村十里**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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