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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章某区**医院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载王某某)托车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3±4.1mg/100ml。

2020年10月30日,杨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64634****);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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