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济南市某某聘任制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历城区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西路西营村北石料厂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7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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