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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21311971********2,汉族,小学文化,威海**厂工人,户籍所在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屯,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杨某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杨某某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杨某某军于2020年6月10日20时许,酒后驾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威海万象一品售楼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杨某某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杨某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作秀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杨某某军现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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