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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东方**号楼**单元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5日23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明药厂北侧时,看见前方民警检查,掉头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与鲁*****号警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杨某某未停车,向北行驶至商润酒店北路又继续向西行驶至洪业小区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9.8mg/100ml。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丁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逃避交警执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东明县东方**号楼**单元东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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