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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安达市万宝山镇中和大队张志臣家出来,途径安达市万宝山镇派出所门前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8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0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12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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