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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濉溪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之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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