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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约0时1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定炉路向县城行驶至定城镇长征西路时,驶入逆行道撞上费某某驾驶的皖M*****重型结构车,无人员受伤。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通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提取血液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司法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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