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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临泉县**街道**号。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自卸低速货车,沿临泉县庐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追尾到前方何某某驾驶停放到路边的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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