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3********,汉族,初中,河南省安阳市人,住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21时26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E****6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从宝坻区大白街道大杨各庄村古韵居农家院出发,行经宝白公路,后沿锦绣香江小区南侧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棕榈园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婷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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