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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月海路二段往西昌市城区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昌市月海路一段查缉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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