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现暂住射洪市**街道**路**队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吃饭、饮酒。随后驾驶川******年检过期报废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家里,经射蓬路向射洪市城区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3时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美丰大道涪江三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挡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3月1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杨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和本人患病的实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9825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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