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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15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BV****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搭乘16名光辉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从光辉场镇往光辉镇严坪村方向行驶。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光辉镇金家湾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立即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停车,但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检查便调头行驶,并在途中让所载的光辉小学学生吴某某等9名学生下车,并继续搭剩余7名学生往自己家中行驶,后民警在其家中将杨某某挡获。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严重超载搭乘乘客,其超过额定乘员142%。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1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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