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3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水上公园北街米兰酒吧门前倒车时,与行人任某某、孙某某发生碰撞。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分别赔偿任某某、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及7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邦宏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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