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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4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5********,汉族,高中文化,大安市吉视传媒临时工作人员,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黑色**牌小型汽车,行至大安市****时,因酒驾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京花

检察官助理:周思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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