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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苑**栋**单元**号。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B****海马牌小型客车,从兰州市**区**路行驶至**广场北侧11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2014年10月25日所采集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后,认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3.1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刑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东

代理检察员:郑  蓉

                               2015年8月10日

附: 1、案卷二宗。

 2、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苑**栋**单元**号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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