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城**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应朋友杨某甲邀约,到其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小区家中吃饭,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杨某甲饮用杨某甲家自己用桑葚泡的白酒助兴。23时54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准备返回临港区自己住所,23时57分20秒行至**路**街时与道路右侧在建工地围墙相撞。23时59分群众倪某某匿名报警称在**路一辆川Q*****号车撞到了围墙,接警后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但在事故现场未发现车辆驾驶员杨某某。
2020年10月5 日凌晨4 时1 分再次有群众匿名报警,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再次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将坐在川Q*****号小型轿车驾驶座位上的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同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在事故现场由宜宾市工人医院120救护车上的医务人员对被告人杨某某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后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2020年10月7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9.0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住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城**栋**单元**楼**号,电话1534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