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建材城**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现代”牌蓝色小型轿车沿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大道从滨河路往格咱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道**路岔口时,车辆撞上正在等红灯的被害人和某某驾驶的“绿驹”牌两轮电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28mg/100ml(乙醇/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和某某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2张、卡口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87****;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98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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