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59********,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冷文线鸣鹫收费站路口附近道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其所驾车辆侧翻于路边的事故。经路人报警,蒙某市公安局鸣鹫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杨某某带至鸣鹫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92.73毫克/100毫升。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50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