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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出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9********,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云南省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2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童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初跟被害人李某某在祥云县祥城镇阳光城首府建筑工地干活,二人同住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李某某用手机给别人转账时趁机记住了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李某某熟睡之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李某某的手机微信零钱包里面的4158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其提现。次日清晨,被告人杨某某离开工地后,将所盗钱款用于充值游戏软件、上网等。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民警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红伟杨某某的父亲已将4158元赔付被害人李红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物主不备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一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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